Monday, July 14, 2008

七月十四﹐睛 (政治評論/怪論), (影音娛樂)

大班


(圖﹕大班與寶Baby)

曾被喻為"10點前特首"的"大班"與一班商界人士組成公司,申請設24小時AM電台頻道的牌照,獲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批准。鄭經翰稱他本人會再「開咪」,現正招攬著名的電台節目主持人云云。被問及是否與特首曾蔭權 稔熟而能夠於半年內獲批牌照,鄭經翰表示,他是跟足申請程序,該公司在申請期間,亦曾作4次改動以回應政府要求。

想四年前﹐董就快去﹐Bowtie和"四萬"及各路英雄角力之際﹐親曾的大班同親四萬的"愚僧"呢pair合作多年的唱衰政府拍檔﹐宣告決裂。Bowtie(及李老闆阿誠哥)始終較為醒目﹐想到“言論自由收窄”這個口號﹐動員各方友好或同路人﹐搞了個幾十萬蠢人上街去挺大班。"愚僧"最後做了醜人﹐被人媽叉到開花。Bowtie獲得最後勝利﹐而大班亦進軍垃圾局做了議員。任內唯一建樹﹐就是搞寸了領匯個party。(小弟當年仲係某間外資行謀生﹐收晒風一手領匯都無抽﹔好彩﹐無中招。)

四年之後﹐亦係新一屆歐洲盃之後﹐大班成功領牌搞電台。言論自由﹐看來並無收窄到。大班﹐萬歲﹗


Nirvana


涅槃樂團(Nirvana)是一支美國的搖滾樂團,於1987年在華盛頓州的亞伯丁組建。通過他們專輯Nevermind裡的anthem和Smells Like Teen Spirit兩首作品打入美國主流音樂。由於當時主流媒體的不友好,他們所處的音樂流派被稱為垃圾搖滾(Grunge,原本是美國俚語,有乏味、醜陋和髒亂等諷刺意味,事實上涅槃的音樂風格是由龐克和另類搖滾發展出來的一個分支)。與他們在西雅圖的同類Alice in Chains,珍珠果醬(Pearl Jam)和音園(Soundgarden)一起,超脫樂團把大眾的焦點聚集到Grunge音樂上來,使Grunge音樂在20世紀90年代中前期在廣播和音樂電視的播放率上占據了統治性的地位。

自1990年後﹐Nirvana 的基本陣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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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片﹕All Apologies)

主音及結他手﹕Kurt Cobain (1967-1994)[中]﹐傳奇人物。Grunge Music 的代表人物之一﹐但同其他90年代初的美國新興band友一樣﹐受不了成名和富起來的壓力﹐沉淪得好快﹐最後在事業如日中天時自殺。

Bass 佬﹕Krist Novoselic(1965- )[左]﹐美籍克裔人。在加州出生﹐15歲時(1980年)父母把他送回薩達的家鄉。據他夫子自道﹐他是在南斯拉夫接觸了地下樂隊後才愛上了搖滾樂。他亦係當地學習樂器﹐不知是否學壞師﹐他的貝斯彈得好屎﹐但此亦令他在日後大受歡迎。他大約在87年回美國﹐遇上Cobain 並一齊組織了Nirvana。

鼓手﹕ Dave Grohl (1969-) [右]﹐較為沉默的一人。Cobain 死後另組Foo Fighters 樂隊。(但只屬一般水準)。


(反)種族歧視條例

為免有網友錯過下面的留言﹐現重貼並更新如下﹕

血統或種族歧視相信無人會話係正確的﹐但約定俗成﹐每個地方的人都會對某些民族或種族抱有負面的態度。要糾正呢種負面思維﹐我個人覺得是對的。

至於某些人完全不能操好中英雙語而不能溶入社會﹐搞到要立例禁絕語言歧視﹐個人就覺得有點多餘。人與人間在乎溝通﹐一個人真的把自己隔絕起來的話﹐無論如何都不會在一個地方能夠呆得長久的。

而那些辱罵別的種族的說話﹐老實講﹐現實生活中小弟日常很少用到。未真正看這條法例﹐但相信會和其他"語言侵權"一樣﹐即當時人要覺得被冒犯﹐而這些說話第三者聽來又真的有種族歧視之處。如是﹐則相信一般市民不用太驚慌。事實上﹐根據過往在美加的經驗﹐這類法例只會令大公司﹐與及政府公營機構受罪﹐特別是那些前線員工﹐對一般私人公司或普羅大眾應該影響不大。至於立法會否弄到本地華人害怕以言入罪﹐不自覺的比以前更加遠離和隔絕這些小數族群﹐相信就不在立法者考慮之列了。

這條條例最令小弟不齒的地方﹐在於那些搞手無視那些不能操好粵語的華人受到的歧視﹐理由十分可笑﹐就是海內外華人跟港人係同一種族云云。因此大家雖然不能再叫“阿差”或“鬼佬”﹐但叫“大陸喱”或“阿燦”相信是仍可以的。民權運動﹐原來都有雙重標準的。(又﹐肥佬黎和那些自覺高人一等的香港人可以放心繼續踐踏內地人了﹗)

又﹐好些較為有腦的小數族裔人仕﹐亦覺得立法只是門面作用多﹐真正要做的﹐是解除人們內心的歧見﹐大家多作交流和理解﹐不然立再多的法例也屬徒然。只是﹐香港社會已經步向成為一個不懂得政治調解及文化思考的法制社會﹐人們不懂尊重和妥協﹐只會投訴及狀告﹐目下情況實在和美國相差不遠。這﹐真要多謝那些愛用批判角度看事物的新一代和民粹傳媒了。

7 comments:

Anonymous said...

收爺你話 " 根據過往在美加的經驗﹐這類.......對一般私人公司或普羅大眾應該影響不大。"
呢樣就好難講, 香港法庭水平好難令人有信心, 法例解釋權又在法庭,話之你立法原意係咩.個官話相信事主深感受到 "冒犯", 被告就百詞莫辯.
就兩個星期前, 咪有條裁判官話 : 無牌販賣熟食 (咖哩魚旦之類) 比搶劫更嚴重 ! 點乜知幾時有條官會話 : 語言傷害別人心靈, 比暴力毆打傷害更深 - 總之任乜佢講.

收買佬 said...

飛哥﹕一般人有好多抗辯理由的﹐例如晤識英文﹐又或公司太細無資源找翻譯。而細公司根本無肉食﹐告贏都無用。當然﹐若有人係擺明車馬晤做d 人生意﹐又或口舌間明確地得罪人﹐就未必0甘易走得甩。呢單0野﹐老政總之硬食啦。

阿茂 said...

大佬,

早些工作多到癡線, finally have time now to rest for a bit.

唔知點解, 此終對於Nirvana & Dave Grohl冇好感. 反而,Soundgarden我比較enjoy.

How are things for you? Can't wait to see you in a few months. :)

阿茂

收買佬 said...

Hey man, I am looking forward to see you and your gf, is the schedule firmed ??

Haricot 微豆 said...

Re: (反)種族歧視條例

For your info, I posted the following comments on Mind Necessity's blog site:

Based on the info you have supplied, it appears the ethnic minorities' "right" to demand translation is way too broad (or else not well defined). The people responsi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ons should (and better) come up with some fact sheets or Qs and As. They really should clarify the various aspects of the law with concrete examples!!!

Haricot
(Canada)

收買佬 said...

Haricot:

http://www.needagoal.com/phpbb3/viewtopic.php?f=5&t=29359

Haricot 微豆 said...

Thanks for the website address. Unfortunately, the info is accessible to only club members.

ps: I am neither for or anti Manchester Uni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