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ursday, October 02, 2008

黃金週記(金融經濟), (體育世界)

雷曼兄弟一役﹐令小市民意識到﹐只要"交足戲"﹐那怕是銀行巨企﹐亦有可能被打動(或打倒)﹐要乖乖的把錢退回予投資者 -- 雖然﹐此舉定會招惹一些心理不平衡者的抗議﹐蓋有些廢人就是不分清紅皂白﹐就是看不過別人"輸打贏要"﹐即使賠償用的也不是他們的錢。的確﹐小股東或散戶從來欠缺保障﹐有事起來還會給人大肆批評﹔財富隨時無端端的蒸發﹐出了事後不幹點事保衛自己﹐實在不成呀。

記憶之中﹐過往的確有一些投資者能夠虎口逃生﹐成功跟大財主大財團"輸打贏要"的。例如早十多年前﹐綽號企業截擊手的"富商L" 運用連環抽水大法﹐用旗下的上市公司瘋狂抽資﹐把小股東害得雞毛鴨血。有一個師奶和他的奶奶就因此輸了大半身家。可能錢沒有了﹐人也豁出去﹐兩個女人後來每天帶同兒孫﹐到 "富商L"的公司抗議。

"富商L"自非凡人﹐見慣大場面﹐當然懶理兩個"瘋婦"。豈料這兩個女人亦夠堅持﹐實行"一天不退錢﹐我們天天來"﹐總之每天都到"富商L" 的寶號大吵大鬧或哭哭啼啼。到最後﹐連厲害至極的"富商L"也受不了﹐願意跟兩個女人和解﹐用原價回購她們倆人的股票﹔但有一個條件﹐就是她們要跟"富商L"簽約﹐承諾今生不會再買"富商L" 旗下公司的任何股份及認股証。據說兩個女人亦爽快非常﹐一邊收錢一邊簽文件﹐違者"富商L"定必追究("富商L"作為大股東及董事﹐真要查証的話﹐是非常容易的)。至於往後這十多二十年﹐她們二人又是否遵守協定﹐收買佬就不得而知了。

另一件值得一提的﹐便是約十五年前發生於某保險公司的一齣鬧劇。據說投保者為一目不識丁的"地盤佬"﹐而他的保險經紀則是典型的一個"保險老鼠"。想當年很流行把現錢交付給保險經紀﹐托他們返公司代交保費的。不肯定上述的這位"保險老鼠" 是否把保險金全都挪用了﹐抑或只是借來週轉一下﹐待最後時刻才跟客戶續保。總之後來那位"地盤佬"工傷身亡。當他家人後來想申領意外保償金先﹐才驚覺他的保單早就因為沒有繳費而失效了。在求助及投訴無門後﹐"地盤佬"的家人決定做一場大龍鳳給保險公司看 -- 他的家人披麻帶考﹐抬著一副空棺木(並帶著幾副神主牌)﹐在保險公司的接待處﹐灑冥錢及大哭大喊。保險公司仝人當然嚇一跳﹐死頂了一天﹐第二天終於投降﹐要"保險老鼠"先補回欠交的保費(再將其撤職)﹐然後再賠償予苦主﹐整件事才告一段落。

由此可見﹐只要道理在你方﹐再加上拼死肉搏﹐跨國巨企也只得屈膝求和。查實金融市場光怪陸離﹐收買佬自小跟家人接觸得多﹔那些故事真是談十天也談不完﹐有空定必再說。


人人都有壓力 -- 即使你是The Special One



先在米蘭打比戰被技術性擊倒﹐再夜歐聯小組賽又讓雲達不萊梅迫和﹐痛失兩分。The Special One的光環﹐多少有點消退。尚幸新東家莫拉提搞了足球十多年﹐多少比俄國油王明白狀態和球運皆有起有落。但長線來看﹐The Special One的壓力越來越大﹐要是他未能帶領國際米蘭殺入決賽(或至少殺入四強)﹐他的烏紗有可能不保。

(又﹐暫時只看了精華﹐週末才有空看全場﹐到時再跟大家寫篇球評吧。)

當然﹐The Special One他也不用太擔心就業問題﹐據報雲尼亞里在祖雲達斯的帥位越來越不穩﹐來記大執位讓他遠走都靈﹐亦一點不出奇。

13 comments:

Unknown said...

祖雲達斯現今邊有咁多錢比老摩用?

Anonymous said...

>>雷曼兄弟一役﹐令小市民意識到﹐只要"交足戲"﹐那怕是銀行巨企﹐亦有可能被打動(或打倒)﹐要乖乖的把錢退回予投資者

非常精警。這是法律以外用道德公義,用同情心去製造輿論壓力來解決問題。

但法律以內可以怎樣看?
Sales一般言詞誇張,產品資料披露不足,有時甚至錯誤,這正是大家日常生活中跟 sales 周旋過的經驗,因此我們"相信"雷曼事件中苦主所言。報章輿論亦差不多判定了銀行用不良手法銷售,根據的也是苦主口供。但這種belief係出於同情心,出於道德義憤,而不全是出於事實證據。那麼,什麼才是相關證據?哪些證據才有利於判案原則,而哪些只能作參考,甚至哪些會不可信,這是我關心的。

苦主死口話被誤導,銀行死口話"牛唔飲水唔按得牛頭低",真係嘴同鼻拗。究竟兩方各自點舉證?收哥可否具體地提些看法,而不是泛論 general conditions of voidable contracts。例如苦主一把年紀、教育水平低、銀行戶口顯示苦主"一直"做開定期儲畜,這些或就是具體證據,表明苦主傾向保守,無必要轉買迷你債券;另外,翻查銀行對銷售雷曼迷債的內部訓練文件,如果內文不足,就有理由相信受訓的職員所知不足,對向顧客解釋迷債時自然不稱職,造成誤導或披露資料不足。以上只係打個比方。

現在政府開始介入,個別銀行亦已向一些苦主私下和解,事件走上訴訟的機會略低。不過可以設想,如果打起官司而又銀行勝訴,必然人神共憤,銀行業的整體形象崩潰,生意大跌,這不會是銀行界所欲見的。和解似乎是最可能,賠償一些錢可以挽回聲譽;政府也不會被指監管不力。不過這種解決方法卻不是通過法制。

過內人 said...

市唔好,無咁多人買法拉利、瑪莎拉蒂,的確會令祖記少啲錢用。

馬沙入完pit又甩唔到油喉;拉干倫又撞車。反而祖記今季幾好喎,至少無乜令人意外賽果出現。

Anonymous said...

"翻查銀行對銷售雷曼迷債的內部訓練文件,如果內文不足,就有理由相信受訓的職員所知不足,對向顧客解釋迷債時自然不稱職,造成誤導或披露資料不足。"

據我任職銀行,有份推銷類似產品的女友說,金管局及証監已要求銀行提供上述文件作調查用。

然而,不少銀行推新產品時,多由負責產品設計的職員錄餅 video + 一堆 powerpoint,再由分行經理或由總行派職員於收市後邊播帶邊口頭講授,很少有一本獨立為某產品而設的 training manual,不過無論只得幾張 powerpoint 或一餅 video 仍是一項很有力的証據。

若無上述的監管機構施壓,單靠議員及苦主到各銀行遊走,銀行是不會交出這些內部資料。

收買佬 said...

donkey 兄 & 過兄﹕祖記點都叫爛船有三斤釘﹐仲算出得起錢的﹔當然就無國米0甘豪啦。但過多兩年回番氣但成積欠奉的話﹐都要大舉增兵重組啦。

收買佬 said...

貴&燦﹕和解都算係法制之一啦﹐因為真係和解﹐都會有既定模式﹐唔會簽份0野就算
0甘兒戲。

又﹐銀行方面今日借信報放風﹐要苦主負番部份責任(e.g. contributory negligence)﹐看來和解之路越來越近﹔但我信銀行係唔會一刀切的賠﹐只會case by case 0甘看(呢個﹐都係公道既)。

Anonymous said...

企圖在網上查詢,雷曼兄弟香港迷你債劵評級 不獲,是根本沒有,還是之後被評級機構和推銷中介人刪除了。

Settle 咗後,集體再向市場內數個評級機構,追埋尾數,是否可行?還是拉埋評級機構落水好啲呢?

啲評級機構應沒有disclaimer clause 呱!

Anonymous said...

燦:「訓練文件」意謂一切相關的訓練材料,自然包括影象、文字,電子式或紙張式等。一般看,訓練材料的內容愈簡單愈無詳細記錄,對銀行愈不利。除訓練文件外,你女友可有提到銀行還要提供什麼其他證物?倒過來,苦主也要提供一些資料,例如購買迷債的資金來源,轉自定期儲蓄還是炒賣股票的戶口,有多少個銀行戶口,當中資金的上落與平常生活所需相約,還是呈現大起大跌的波幅?這些都多少反映了苦主的投資意圖,也就要負上相應的責任。不過我倒懷疑部份苦主會否願意提供這些資料。

收:阿甲阿乙打架,阿乙想告阿甲,阿甲建議和解,這種和解建議並非來自法庭,並且不受獨立協調,則和解安排似乎就不能視為法制之一。另外,據報章報導,個別銀行已私下與部份苦主和解,苦主因此已將有關投訴取消,由此可見和解模式似乎並非通過任何獨立仲裁者的協調而達成,而係以「飲杯茶,食個包」,兩方傾惦數。

這種和解方式是否公道?事件本來的爭議在苦主(弱方)聲稱銀行(強方)有不對稱的較高影響力,甚或不誠實披露資料,誤導等,既有這種可疑,為什麼弱方就忽然相信強方在所謂主動和解下會處理得公道,不會再從事哄騙勾當?今日明報有說「購買了迷你債券的投資者,以受害者心態,獲得銀行願意和解退款,他們可能「喜出望外」。設若一名投資者所購買迷你債券的抵押品,目前仍然較為值錢,即時結算可以取回八成投資額,但是投資者飢不擇食,如果有銀行又存心不良,以退回五成款額誘投資者上釣。這樣的話,本來已經遭到坑害的投資者,就會受到「二度傷害」,損失更多。」
http://hk.news.yahoo.com/article/081002/4/8ivf.html

走上訴訟之路,若銀行輸掉,由法庭宣判銀行係大話王,聲名狼藉;銀行勝訴,又不得人心。銀行贏輸都係輸,有利只有和解。不過「飲杯茶食個包」的和解,教育水平低或怕事的苦主一定無著數。

收買佬 said...

gwai: 哈﹐我唔同你&燦﹐我做事同諗野一向愛炒埋一碟﹐但求合用便可。你講的好像係“純粹”的法制﹐0甘academic 0既0野﹐鄙人絕對無足夠的能力去解答﹐哈。又﹐我唔知人地會點做﹐我自己搞親的話﹐死人都會搞番個判令(Consent Order之類)出來﹐或有約束力的合同﹐再呈交埋俾有關方面備案/注冊﹐唔係求其撩隻龜就算。呢d 係我呢類0甘粗枝大葉的人來說﹐絕對係法制一部份啦。

收買佬 said...

又﹐貴﹐你講及的雙方和解﹐誰(較)有著數呢點﹐好多學人都講過﹐坊間的洋鬼子書店好多呢類大作﹐你可以去look see 一番﹐0喜。

Anonymous said...

收:我都係吹兩句。無論是"official" or "non-official"以至哪種形式的和解,重點在銀行必定要求苦主"簽約"放棄追訴權利,而苦主則志在拎番錢,既然錢到手,仲使乜約束銀行而理會所謂 consent唔 consent?若想搞的大概只係銀行,用黎約束苦主;倒過來,苦主唔想被約束,一定係追完可以再追就最好。

事件爭議在是否誤導,私底下和解(無法庭認可的獨立專業人仕從旁協助討價)不怕第二次誤導以解決第一次的誤導麼,這豈非淪為弔詭?

Anonymous said...

第一日聽到minibond呢單新聞時,禾都以為又係d claim有成廿厘息既存款,暗小班苦主
後來過兩日知道原來係得o個兩厘幾到五厘回報,仲要有個美麗的名字加之sales俾人捽起上黎會做d乜,自己都心中有數,完全改變對事件既睇法....

收買佬 said...

貴&ksli兄﹕

相比於我的體育老師(曾sir)﹐獅城的吳大總理的發言絕對無人性得多。

“No High Return Without Risk”:

http://www.todayonline.com/articles/278589.asp

又﹐聽我老表講﹐獅城的苦主﹐比香港的慘得多﹔唔單止官府懶理﹐有些阿婆去銀行投訴﹐竟然被人兜口兜面話﹕You are a liar ! 而她亦同我一樣﹐接了幾單case來做﹐但她慘過我﹐因為銀行連回覆都無…..

PS﹕我都認同要見好就收﹐先拿番七成再同銀行死過啦。肥何甘威再強撐﹐好易玩出火。當然﹐蝕清光的當然要拼死抗戰啦。